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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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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3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7日08:20:37 打印此页 关闭

磋商中“采购过程”及“符合要求”的理解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现就以上部分内容进行咨询,咨询如下:1、本条中所称“采购活动”有无明确法律界定,时间节点为何; 2、本条中所称“采购过程”有无明确法律界定,时间节点为何;3、本条中所称“符合要求”是指符合哪些要求; 4、本条中所述“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应当如何理解。例如某项目报名供应商有A、B、C三家,其中A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满足作无效处理,B、C 两家供应商资格性要求、实质性要求均满足。本条中用词为“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含义应当为符合资格性要求及经磋商满足的实质性要求,那么该项目根据本条是可以继续进行,只需满足通过资格性及实质性2家的要求。 贵司在留言编号:[20190510-7249-3255508]的回复中提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在具体磋商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为两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含义如果不包含资格性要求部分,那么质疑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所提及的采购过程也不应当包含评审过程中的资格性要求部分。 该条款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应当优先于《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涉及的条款。故若出现只有2家时,《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符合要求”、“推荐不少于3家”等词条内容应按照《补充通知》规定的符合要求的只有2家进行实施。 因无法通过法律法规查找明确定义,故通过以上理解向贵司进行咨询,望贵司能给予回复并对以上理解内容中存在的错误进行指正。

答:“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符合要求”是指经评审实质性满足要求(包括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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