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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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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4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05日12:52:23 打印此页 关闭

是否依法缴纳社保,应当以哪个部门的认定结果为标准


问:国库司领导: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遇到下述问题:竞争性谈判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经核实被投诉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0 月,2018年1月在社保局开立社保账户并办理代扣协议,公司缴费时间为 2018 年1月,但一直未扣款成功,2018 年12 月一次性缴纳了 2018 年社保费,2019年1月至4月未扣款成功,处于欠缴状态。投诉人认为该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应视为具有良好记录,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所做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应为虚假承诺。而此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对于良好记录既未明示判断标准,也未要求提供证据材料,仅要求参与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请问:财政部门能否据此来判断被投诉供应商无良好记录,不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若不能据此作出判断,应如何处理。急盼回复,谢谢!

答: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应当未被列入社保缴纳的负面清单。如属于技术原因导致欠缴状态的,财政部门不应据此认定供应

商没有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是否依法缴纳社保,应当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为标准。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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