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等应当采用的采购方式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几个问题。1、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按照采购法和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但是之前看到贵司有关答复中说“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采用竞谈、磋商、单一。这到底是为什么呢?麻烦解惑。2、如果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达到了《招标投标法》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谢谢。
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因此,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等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