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0757-86262279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757-86262279
< >

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分享到:
点击次数:150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0日11:51:48 打印此页 关闭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关于重新评标的问题。问题 1、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了属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情形,那么决定是否重新评标的主体是谁?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自己决定吗?

问题2、重新评标需要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那么改如何组建?抽取专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向评审专家库申请吗?谢谢。

答:1、根据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重新评标应该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组建程序与初次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程序相同,但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019-12-03

上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下一条: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