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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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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7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9日11:38:33 打印此页 关闭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情形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有一个采购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一个公开招标项目,经过两次公告招标,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但每一次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均为不同的两家供应商,两次均流标。发布流标公告后。经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该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批准批复为:请依法按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人在谈判文件中要求与最后一次公开招标报名的两家供应商直接谈判,现有供应商提出投诉,采购人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最低数可以为两家。我们都不能确定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恳请领导及时答复为谢,我们好及时处理该投诉事宜。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据此,采购人可以与参加第二次招标投标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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