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改变
问:领导您好。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当出现上述情形,采购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时,是否还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谢谢。
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采购方式;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决定改变采购方式。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