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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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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7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4日08:26:16 打印此页 关闭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中标后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更正后的处理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前向投标产品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该投标产品企业 2018年度为小型企业,随后在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次投标为小型企业,享受了价格扣除,最终也成为中标供应商,投标后该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了投标产品企业为小型企业的书面证明,后经财政投诉,工信局再次到投标产品企业核查,发现社保购买人数为229 人,但加上临时人员及外聘人员超过300人,重新认定该企业为2018年度为中型企业,随后作出了更正声明,声称声明函之前开具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失效,但并不否认以前开具的认定证明真实性及合法性,投标供应商投标前后没有变造、伪造任何数据去骗取认定证明,也没有采用非法手段获得认定证明,财政部门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应该认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吗

答:您反映的情形中,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投标时是有效的。因此,中标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更正声明

并不能改变本次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也不能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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