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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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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6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3日12:23:39 打印此页 关闭

经营限与业绩设置问题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年限”的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超过1年的时间设置,都不可以,在一年之内的时间要求可以做为评审因素。比如要求提供2年内的业绩是不允许的,要求提供1年内的业绩是允许的。同理,提供一年以上的人员社保并对其评分,是不合理的,提供一年之内的人员社保并对其评分,是合理的。

答:单纯的经营年限不得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分条件。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或者评分条件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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