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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核心产品有两项清单描述中指定了特定产品,两种货物价格占比非常小是否合法
问:252 项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其中非核心产品有两项清单描述中指定了特定产品,两种货物价格占比非常小,这种情况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或第六款的规定?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您反映的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