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的问题
问:您好。咨询一些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的问题。问题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释义第69页中“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这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表示这几种税的凭证是需要同时提供吗?还是可以单独提供?问题2、“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即可?问题 3、释义第 68 页当中提到供应商提供了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无需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这里的“投标担保函”指的是何种投标担保函?是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函,还是履约担保函?还是融资担保函?或者是其他的担保函?谢谢。
答:1、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应当同时提供。
2、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供应商购买、租赁设备的发票或合同,也可以是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声明。
3、投标担保是指由商业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