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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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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7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6日11:55:48 打印此页 关闭

最后报价的法定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是评标委员会对其符合性认定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


问: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您好,关于政府采购有以下两个问题请教:

问题1.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如采购方式涉及谈判或磋商,则有最后报价环节。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最后报价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需要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但如果谈判或磋商现场,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该如何操作?是否可以视为该供应商现场退出谈判或磋商?另外,如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是否可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

问题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一个采购项目,只有3家投标单位,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是评标委员会对其符合性认定错误,如有合格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

答: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最后报价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您反映的情形中,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是评标委员会对其符合性认定错误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对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形,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错误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请财政部门处理。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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