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问:投诉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认为招标活动中,中标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应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经查明: 投标文件供应商资格
条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并未约定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投标。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能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供应商在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如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条件即为合格供应商。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