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领购文件时提供哪些资料/联合体协议何时可以提供
问: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 您好!关于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及联合体有关问题咨询如下:
1、关于领购采购文件,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 号)实施后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领购文件时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可以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1) 联合体协议什么时候提供,是否可以要求在领购文件时提供?2) 联合体何时确定?是在领购文件时就需要确定联合体及成员(此情况在文件发售截止后是否可以更改联合体及成员?),还是在领购文件时不需要确定联合体,由单一供应商领购文件后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及成员以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为准即可?以上问题盼回复,谢谢!
答:1、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尽量减轻供应商的负担和简化办事程序。如果为了核实供应商身份,要求供应商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者身份证明是可以的。
2、联合体是供应商在研究招标文件和对自身情况进行对照后才能够提出组成方案的。因此联合体协议应该在投标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时确定组成联合体即可。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