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项目的执行主体/代建制是否可以规避监管/监察机关的监督/直接发包与单一来源的关系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想向您请教:
1.在监管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乡镇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或者镇级财政预算拨给各村居,以各村居作为采购人,这样做一方面将一个限额以上的政采购项目分解到各村居,变成一个个限额以下的项目;另一方面采购人变成村委会或者居委会,采购主体不再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财政部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如何管,避免出现这种逃避政府采购监管、随意肢解项目的情况出现?
2、-些政府采购工程通过代建制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的监管,比如一个水利的项目,采购资金完全是财政性资金,但是水利部门将这个工程交给代建司代建,采购人就不再是水利部门而变成代建公司,一个完完全全的政府采购项目被包装成非政府采购项目,逃避财政部门监管,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有一些机关将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暂估价部分让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采购人,以此逃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上述两种情况不合法,应当如何纠正?
3、现在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的监控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后台监控实时对接,这样一来,评标区评标现场的所有情况便可能在评标过程中就出现泄露。纪检监察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怎么做?
4、《建筑法》中所说的直接发包是不是就是《政府采购法)中单一来源采购的一种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工程直接发包的是不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采购?谢谢!
答:1、如果预算项目的执行主体为村民委员会,采购活动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如果预算项目的执行主体明确为乡一级政府,相关项目不宜分解到各村民委员会。此外,《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
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办库(2019)75 号)规定,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贫困村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2、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具体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管,此类工程代建制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部门.对于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论是否实行代建制,都应当接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
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监察中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有关方面应该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对于限额以上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直接发包属于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一种情形。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