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更正声明可否改交本次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或可否仅以此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本次投标为小型企业,成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供应商在中标公示后的第 2 日向投标产品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开具的上一年度为小型企业认定证明是否能够说明供应商投标当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如果工信局后来发现本次认定错误,做出了更正声明,声称自更正声明日期之前出具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失效,并重新认定该企业上一年度为中型企业,但不否认以前开具的认定证明真实性及合法性,是否依然能证明供应商投标当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财政部门应该认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还是认定供应商无过错?
答: 您反映的情形中,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是发生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有效的。因此,中标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更正声明并不能改变本次采购活动的中标结果,也不能仅以此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