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执行单一来源审批程序的情形/采购非招标方式需要财政部审批的情形
问:各位老师,我想咨询《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 (2019) 260号)中关于科研设备采购的相关政策。该文件提出“(八) 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村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对此,有以下问题咨询:1、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包括 200(含) 万以上和 200万以下两种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这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是指哪些规定和程序?是否还需要像其他设备一样向财政部申请单一来源并公示,经财政部审批后再执行单一来源采购?如是的话如何体现文中提到的采取的灵活便利性?
2、文件中提到“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村,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那么如急需的设备和耗材不走招标,按照非招标方式进行,是否还需要向财政部申报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具体如何执行?希望各位老师在百忙中回复,谢谢!
答:1中央预算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 万)以下的科研设备,采购人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200 万以上的设备采购应当执行单一来源审批程序。采购人可以统筹采购计划,向财政部一揽子报送单一来源申请,财政部对科研仪器采购设立绿色审批通道,予以优先审批。
2.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设备和耗材采购金额,采用非招标方式需要财政部审批。为此,财政部建立了绿色审批通道,对于采购人采购科研仪器的方式变更申请予以优先审批。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