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处理
问:城镇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项目,原合同在 2019 年12月31日到期2020-2022 年的服务项目已在2019年11月初启动政府采购工作。但因项目采购过程出现招标文件修改和一次招标失败等原因,预计 2020 年1月中旬才能确定新的服务供应商,但该服务不能停止。在该情况下,采购人是否可以按原合同单价,直接委托原服务供应商提供 2020 年1月的垃圾收运服务,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1 月份服务合同总价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您可以按照这一规定,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