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存在不同规定问题
问:1、关于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采购办法》第六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请教:如何理解?
2、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如何理解?举例:某专用车辆采购项目,招标要求采用“液压技术”,A 投标人在偏离表中响应为“气动技术”,同时注明“优于招标要求”。A 投标人的做法对招标要求采用“液压技术”没有作出明确响应,即A 投标人没有明确“是采用液压技术”还是“没有采用液压技术”。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同时,该招标要求是客观明确的采购需求,属于客观评审因素,不需要专家主观评判。若 A 投标人的做法得到认可,那A 投标人实质上,就是通过自身的投标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确定的采购需求。这样的理解是否准确,合法?
答: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采购办法》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的规定并不矛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一般性规定,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即超过 5个工作日都属于合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采购办法》是特殊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没有违反一般性规定。
2.我司仅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政策咨询相关问题,具体采购项目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