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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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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4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22日10:48:48 打印此页 关闭


政府采购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信用修复/虚假材料认定


问:A 单位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提供了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经过评委评标,A 单位公布为预中标单位(发布了中标公告,未发中标通知书)B 单位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指A 单位过去三年存在有重大违法行为招标代理人回复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未发现重大违法记录,后B 单位向财政局采购办提出投诉。经查证,A 单位确实存在较大金额的行政处罚,但按照法定的信用修复程序在信用中国进行了信用修复。请问:A 单位主观认为信用修复后就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而提供了《无重大违法承诺》是否属于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答:目前,政府采购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信用修复。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承诺函,需结合其他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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