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作量是否涉及歧视中小企业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可否对类似业绩给出明确的要求,如具备某些工作内容、达到某个工作量等,这种做法是否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在类似业绩中要求了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当最低的工作量(非具体合同金额),是否属于歧视小微型企业?望解答,感谢!
答:根据 87 号令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 第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业绩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但是,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最低工作量一般与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相关,不宜作为加分条件或资格条件。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