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如何处理
问:在一公开招标项目中,预中标单位应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但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此问题,推荐该公司作为预中标单位,并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投诉。签订合同时发现此问题。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可以组织重新评审,该中标单位可出具承诺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此情况下可否继续签订合同?
答:根据 87 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您反映的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关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意见。
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