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笔误或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出现两种不同响应的情形,是否应当让供应商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问:您好。咨询几个问题。
问题 1、如果投标报价大写的部份文字写错了,比如把“叁”写成“参”,是否可以让供应商以“明显文字错误’为由作出澄清或说明?
问题 2、因为价格是实质性内容,问题1中的情况如果评委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那么是否属于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题 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带星号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响应时,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响应,这时候是否允许并接受供应商的澄清?这种是否属于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谢谢。
答:根据87 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投标报价仅个别文字存在明显笔误,不存在其他问题,可以让供应商作出澄清或说明.不属于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带星号的实质性内容响应时,若出现两种不同响应,可以允许供应商作必要的澄清。
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