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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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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3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11日11:19:34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定格式要求/享受小微企业待遇的情形/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提供方非小微企业的处理

   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第二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见附件)。”

请问: 1、当投标(响应) 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内容,与财库 [2011] 181 号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不一样或者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时,是否应认定该声明函不具有合法有效性?

请问:2、当供应商投标《响应) 产品中的全部或者有部分产品为非本企业制造的货物,而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在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中填写本公司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但是,情况一:当出现在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 中没有填写提供其他何类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这时《中小企业声明函》意思应为: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这种情况,是直接认定该声明函不具有有效性或者不认定其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还是应按投标(响应) 文件存在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适用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再行判断并认定?情况二:当出现在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 中填写为提供其他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这种情况,是直接不认定其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还是应按投标(响应) 文件存在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适用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济说明成者补正后,再行判断并认定? 

请问:3、当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中全部产品为本企业制造的货物,而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用很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定,本公司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在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中增写本公司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但是,情况一:当出现在本公司同满足以下条件 2中又填写了提供其他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这种情况,是直接认定其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还是应按投标(响应文件存在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适用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再行判断并认定?情况二:如果出现在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中又填写了提供其他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这种情况,是直接认定或者不认定其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还是应按投标(响应)文件存在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适用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再行判断并认定?

答: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2011]18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财库[2011] 181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据此,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内容与财库 [2011] 181号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不一致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 18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其他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关干情况一: 从留言所述情况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实际投报产品是本企业制造的货物、而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投报产品由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制造。此类问题属于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关于情况二:从留言所述情况看,《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本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又声明所提供的货物由其他中型企业制造。此种情况,应当视同其为中型企业。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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