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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阶段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 21 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开始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吗?盼尽快回复,非常感谢!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何种情形,符合资格条件从开始阶段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应该是三家或三家以上。如果开始阶段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