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时效/评审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问:您好,2019 年6 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时发现,某 2016 年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对于后续处理存在以下疑问: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项目已过2年追溯期,是否还能进行行政处罚? 2)如果不进行行政处罚,但审计机关提出,该评委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能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75 条第4款收回评审费? 盼回复,谢谢!
答: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时效,对当事人已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评审费是专家的劳务所得,不属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违法所得。收回评审专家费没有相关法律制度依据。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