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
问:1、由评委综合评价各投标产品的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的优劣、成熟度、先进性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技术性、先进性强,成熟度高,得 15-12 分;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技术性、先进性强,成熟度较高得 11-8 分;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技术性、先进性较强,成熟度较高一般得 7-4 分;设备参数、技术性能、总体质量、材质、产品技术指标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技术性、先进性基本满足要求,成熟度基本满足要求得 3-0。 2、根据招标要求和响应情况,对供应商的运营管理服务方案进行评价:运营管理方案完整、可行的,得 11-15 分;运营管理方案较完整、较可行的,得 6-10 分;运营管理方案缺项的,得 0-5 分。
3、根据招标要求和响应情况,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价:项目重难点分析准确、应对方案可行、合理的,得 7-10 分;项目重难点分析较准确、应对方案基本可行、合理的,得 4-6 分;项目重难点分析较准确、应对方案一般的,得 1-3 分;没有表述的,得 0 分。4、根据招标要求和响应情况,对供应商的进度保证措施进行评价:项目进度计划和安排科学,重要节点的应对方案可行、合理的 7-10 分;项目进度计划和安排较科学,
重要节点的应对方案基本可行、合理的,得 4-6 分;项目进度计划和安排科学,重要节点的应对方案一般的,得1-3 分;没有表述的,得 0 分。
答:财政部第 87 号令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您反映的情况中、对于产品技术性强和较强、成熟高和较高等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不符合财政部第 87 号令的规定。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