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服务机构作为加分条件是否违法及注意事项
问:国库司领导: 政府采购项目中,考虑有些项目需要中标单位进行后期维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人在本市内设有长期稳定的服务机构,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自有服务网点的证明资料。服务网点为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书产权人为投标人名称);自有服务网点为租赁的,须提供: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须为投标人签署)或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租赁合同意向书须为投标人签署)。进行评审打分,请问这种条款设置是否属于歧视性条款? 请在繁忙中予以解答, 谢谢
答:如在本地区设有服务机构与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可以将服务机构作为加分条件,但不宜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