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内容不一致的澄清/资格条件的澄清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响应,但是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证明材料进行响应。问题 1、这个时候评委是否可以以“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启动澄清说明?问题 2、如果启动澄清说明后,评委接受了供应商其中一个证明材料,这是否属于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是否违反了 87 号令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问题3、当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时,是否可以对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谢谢。
答:1.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但是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您反映的情形中,如果投标证明材料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响应状况,属于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情形。
2.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格条件是否需要澄清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