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拆分问题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有问题请示如下: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采购应急物资,金额达到我省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物资种类较多,采购人分为三个包采购,如采用公开招标可需进行合理分包,采购人将三个包别分别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此类情形是否属于化整为零。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此项目虽是一个预算批复下达但物资不属于同一品目也不属于同一类别的货物能够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而不需要经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批准,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答,咨询市、县财政部门均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答:您反映的情形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能够合并采购的应当合并采购,确需拆分的可以合理拆分,但必须从严控制项目拆分。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