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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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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1日11:25:18 打印此页 关闭

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


问:你好,本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以下采购自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是否可以不按法定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方式,而走简易程序,如在单位网站公告、公告时间缩短(如10天)用综合评分方法,以节约社会资源。但有的采购单位为了规避责任10万的项目都要求走公开招标程序,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增加采购成本,而有些监察部门也以采购单位没有公开招标对采购人进行问责,请问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走公开的简易程序是否合法?谢谢

答: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决定。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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