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是否都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问题 1、《条例》第 18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在资格审查的时候,发现了有两家供应商存在《条例》第 18 条的情形,那么这个时候是同时认定这两家供应商都不符合资格条件吗?还是只认定其中一家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或者有其他办法解决?问题2、如果有两家供应商存在《条例》第 18 条的情形,在评审时未被发现,但是在中标公告后被发现了,那么对这两家供应商是否有相应的处罚?谢谢。
答:1.其中一家供应商可以参加采购活动。2.如供应商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对应的处罚依据。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