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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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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4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7日10:26:13 打印此页 关闭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的理解/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题的通理解


问:国库司领导,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向您请教:一、《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1.如何准确理解该规定?

2.当财政部门要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如何操作?二、《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这里所指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理解?2.一级人民政府属不属于行政机关?3.集中采购机构直接隶属于人民政府是否可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何设立?以上问题还请专家拨冗解答,谢谢!

答:1、该条规定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监督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具体政府采购活动。

2、财政部门也可以是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如果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视为普通的采购人。

3、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指该机构无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就是政府,这项安排为保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制止腐败,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您的问题中,集采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人民政府。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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