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号令”第三十一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品牌产品投标之规定理解
问:“87 号令”第三十一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品牌产品投标之规定,在采购执行中的困惑问题:
1、最低报价法时。例如,单一类型产品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有A、B、C、D 四家投标人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中A、B、D 投标人均投的“WQ 品牌“且报价分别是:A75万、B 70.8万、D69万,C投标人投的”PR 品牌“,报价72万。这种情况下,是按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废处理,还是把 D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个标候选人呢?
2、综合评分法时。例如,单一类型产品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有 A、B、C、D 四家投标人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中A、B、D投标人均投的“WQ 品牌“且综合评审得分分别是:A 89.54分、B 92.8分、D85.7分;C投标人投的”PR品牌“,综合得分91.5分。这种情况下,是按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废处理,还是把 B 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个标候选人、把 C 投标人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呢? 评标委会产生较大分歧和争议: 第一种争议认为: 既然是通过了资格、符合审查,那么说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有三家,不管有几个品牌投标响应(哪怕只有一个品牌投标响应)就不能把采购活动进行废标,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最低报价法时,把报价最低的确定为中标人,如果综评标法时,把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罢了。 第二种争议认为,实质竞争的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应当废标;因为政府采购的竞争,是不同产品制造商家的竞争。 因此,特就上述采购实践中的困感向你请教,恳请你
司明示和答复。 谢谢。答:根据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1与情形2中A、B、D均应视为一个投标人,均属于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该废标。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