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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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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30日12:33:48 打印此页 关闭

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问:请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 号文件中第三条“(三)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能否可以理解供应商超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超越一般经营范围而认定投标等参加采购的行为,该供应商投标行为有效。

答: 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投(应是笔误,为招)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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