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的选择/质疑回复是否影响磋商程序进行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针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我公司有些困惑请您解答。
1、《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 (2014)214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请问,办公家具:档案密集架;电视机等这种通用型的货物能采用磋商方式采购吗?
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为磋商采购程序持续周期比较短,从收到质疑到举行磋商会间隔都不到7工作日,回复质疑是否需要暂停磋商活动,或者只要不超过 7个工作日,可以先进行完磋商会再回复质疑?
答:1.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来确定。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 214 号)第条第二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明确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般来说,对于货物规格、标准统-的通用类项目,应当依法根据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质疑答复期间未要求暂停采购活动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