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在质保期退还是否属于违法收取保证金
问: 国库司领导您好!采购文件中关于付款方式的其中一项条款这么描述:“余下5%的尾款在一年质保期满后的 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退还中标人”。请问上述描述是否属于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 号)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规定? 如上述描述违反 38 号文的规定,采购文件条款应该如何描述,以保障采购人在项目质保期内的权益?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保证金的情形和比例上限作了规定。《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 号) 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从留言反映情况看,余款支付问题属于付款方式问题,不属于保证金收取问题,应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具体约定。
2020-02-12